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浏览次数:545 添加时间:2020-05-06 14:5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二十多年来,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华所”)律师每年都要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义务。
以下是王瑞东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两则案例:
案例一:北华所王瑞东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张玉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在收到指派后,及时联系受理法院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在递交辩护手续后,对案件卷宗进行审阅拍照,在查阅整个案件案卷后,联系了正在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张玉龙,并与张云龙进行了会面沟通,张玉龙对案情详细的和本人进行了讲述,结合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张玉龙本人并非实际参与犯罪行为,对他人的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不知情,虽然到过拘禁被害人的场所,但他仅仅是被要求送水给其他被告人,就此而已。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做出了对张玉龙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观点,后经判决,张玉龙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二:王瑞东律师受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董文娟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在收到指派后,及时联系受理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在递交辩护手续后,对案件卷宗进行审阅拍照,在查阅整个案件案卷后,及时去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董文娟,在了解董文娟整个作案过程后,与董文娟就案情进行了分析,董文娟本人对案情供认不讳,积极认罪。
针对董文娟的认罪态度、作案动机,及时沟通了辩护思路,解答了董文娟对案件审理量刑等方面的疑问,和她讲解了案件审理的程序,董文娟对本人的辩护思路也予以认同,在庭审时,董文娟主动认罪,辩护人也发表了辩护意见,认为董文娟在作案时处于抑郁症发病状态,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免于刑事处罚,同时董文娟主动投案,属于自首,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后经法院判决对董文娟做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