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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赵某故意伤害案提供法律援助
浏览次数:399  添加时间:2020-05-06 14:24:08
今年1月,我所李永强律师接受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被告人赵某的一审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在本市公里街纪念碑对面停车场,与同乡卢某某因出租车拉客问题发生口角撕扯,赵某用木棍将卢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卢某某的伤情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期间,卢某某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赵某赔偿经济损失。
      接受指派后,主办律师向赵某某了解了事发经过,以及赵某对起诉书的看法,及时和一审法院联系,查阅并复印了案卷材料。为证明被害人存在过错,除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记载外,另外准备了被害人妻子范某某殴打被告人妻子徐某某后,徐某某拍摄的受伤照片及相关病例;为证明赵某某存在公诉机关没有认定的自首情节,调取了赵某用自己的手机打110报警的《中国移动通信账单》,并申请一审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了赵某的报警记录。
       庭审之前,准备了书面的《问被告人赵某某的问题》、《问被害人卢某某的问题》、《对公诉机关证据的质证意见》、《辩护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答辩意见》。根据事先准备的材料和庭审中出现的实际情况,比较顺利地完成了庭审。
刑事部分主要的辩护意见为:1.案发的起因源于被害人及其妻子的不理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2.被告人主动报案,且如实陈述案情,具有自首情节;3. 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属于初犯;5.被告人同意赔偿被害人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6. 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部分主要的答辩意见为:1.被答辩人卢某某有过错,双方应该分担责任;2.被答辩人要求的医疗费、鉴定费的数额与事实不符;3.住院误工损失的数额计算有误;4.住院护理费的数额计算有误;5.交通费应以合法票据为准。即使发生交通费,也不可能高达诉状中所称的2400元;6.出院后疗养费16909.6元没有依据 。综上,答辩人愿意赔偿被答辩人合理合法的损失。
       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附带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并实际履行。刑事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进行了从轻处理。被告人对办案结果满意,取得了比较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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