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缺陷发生后,理应有承包人返修,但是返修费用的承担会有以下不同情况;
1、在承包人负责返修的情况下,如果该工程缺陷是由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承包人自行承担返修费用;如果该工程缺陷并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则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返修费
2、承包人拒绝返修的,根据《最高院新观点》及《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人返修工程缺陷。如果工程缺陷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该返修费用或减少工程价款。
3、承包人同意返修,但发包人仍委托第三人返修的,根据《最高院新观点》,不宜由承包人承担返修费用。但不排除法院根据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认为工程已实际修复,不可逆转,再由承包人修复已无必要,但修复费用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修复费用只能参照由承包人自行修复所需费用进行裁量,由责作人承担修复所需材料费、机械费等合理支出。
4、根据缺陷情况,返修明显不合理且不必要,可以由发包人接收不返修的工程,同时扣减承包人合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