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指未经对方允许,单方所做的行为。在未对建设工程 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经过承气象人同意而使用了工程,这就不能理解为“擅自”。对于工程 使用过程中,竣工验收前这段时间出现的质量问题,承钮人仍然要承担质量违 约责任。
使用,是指发包人为实现合同目的经营目的、生产或生活目的占用工程;使用是以物权转移为前提条件的,但使用不是热闹收,发包人接收工程只能视为该已完工程 的保管责任及毁损、灭失的见险已转移给发包人,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质量违约责任。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已初步完成的单项工程临时作为仓储、堆放施工所用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或临时作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佃公、临时设施所用的,不应视为“使用”。
《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