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筑法》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具体条件包括: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包括:1、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验收的主体与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3 、设备技术说明书;4 、设计变更通知书;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具体项目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建筑和其它
具体验收程序是: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在约定期间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3、建设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4、施工单位整改修复后,再次提请建设单位验收。
三、竣工档案备案制度
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竣工验收的不同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同验收情况将产生不同法律后果: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并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然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2、竣工验收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无偿修复,直至符合质量要求;3、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视为认可工程质量,但施工单位对地基和主体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承担责任。4、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拖延验收的,提交竣工报告之日是竣工日期;不提出整改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