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包括:
1、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
2、人工结扎、拆卸、肩扛、搬运等操作不当所致材、物、料、工具、零部件的下坠。
四、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五、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走电、短路、及其他电气引起的事故。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罢工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三、核子辐射或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堆放在露天的财物料,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六、自然磨损、正常消耗或锈蚀;
七、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八、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
九、停工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短路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十一、文件、帐簿、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的损失;
十二、保单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期限
第四条 本保险在保单中列明的建筑、安装期限内自工程动工之日或保险财产卸至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保险金额
第五条 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保险金额按建筑安装工程实际造价确定,(可先按工程概算价格确定,俟竣工后再按实际造价调整);建筑安装用机器、设备、装置及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价值确定。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三、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依法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损失清单、帐册、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证明。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项目按工程概算总金额投保的,全部损失,按出险当天帐面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按当时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工程概算金额,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工程概算金额的比例赔偿。
二、建筑安装用机器、设备、装置及其他财产,按出险当天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
三、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按实际支出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
第九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以后,保险单继续有效,其有效保险金额应为当时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财产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第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消灭。
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