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程实践的角度,我们可以将一些工程签证归结为恶意签证与过失签证,而这些签证一般从工程的角度都不应当被认可。但是在诉讼过程中,恰恰相反,往往被认为有效的,原因就在于建设单位无法证明它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也无法证明为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所以,建设单位如何来防范恶意签证与过失签证就显得非常重要。我认为,建设单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进行防范:
1、选择诚实可靠的人员担任甲方代表。
2、设置签证前置程序,如选用非专业人士担任签证人员,可以签证之前由造价工程师先进行审核,以免过失签证。
3、对甲方代表签证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如3万以下的签证,甲方代表可以直接签署,超过3万元,甲方代表无权签署。
4、签证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即通过草图、示意图形式而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进行签证原则;签事实而不直接签结果原则;签事实而不直接签工程量原则;签工程量而不直接签单价原则;签单价而不直接签总价原则。以前述原则为优先原则。
5、建立甲方代表每月汇报制度。这样有利于发现签证存在的问题,在工程上,甲方代表除了汇报每个月的进度以外,还在汇报实际发生了多少签证,涉及多少费用的变化或工期的顺延,以便发包人管理层及时发现签证可能存在的问题,比如说签证量过大等。
6、通过设立合同条款来防范补签证的发生。即约定施工单位每月提交合同价款调整账单,每个月发生的签证都必须在这个调整账单里反映。如不反映,说明施工单位放弃了这个权利。
因此,工程签证进行得如何,将直接决定企业效益得好坏,由于工程签证是个专业性极强的内容,需要既懂工程又懂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予建设项目的整个过程,协助业主和承包商实施严密的工程合同管理措施。可以说,在建筑市场不断竞争的今天,谁掌握了签证与索赔的技术,谁就能获得更高的发展机会、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