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识充分,手段灵活。
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与国际严重脱轨,故应当高度重视。签证要及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签字权人提出。签证内容要明确具体,不应模棱两可。书面签证包括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月形象进度表、质量评定表等内容,要由专人长期保存签证凭证,切勿遗失。应当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明确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友好协商和谋求调解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有效方法,要认真总结实战经验并灵活现代公关技巧,聘请专业律师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论证索赔和出谋划策更能事半功倍。
2、充分利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9条。
提出签证未必都能得到对方承诺,承包人如何固定证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解释明确了工程量签证载体和签证未获成功情况下如何确认工程量的问题。如果能将该解释举一反三,则为解决其他签证未获成功如何补救提供了思路:承包人应当设法通过会议纪要、来往函件、人证书证、视听资料、监理证明或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固定证据,为索赔奠定基础。
3、充分利用“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确立了“逾期视为认可”原则,无疑赐给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可以有力遏制了发包人迟延结算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诸多条款采用该原则,比如通用条款25.2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第11、13、17、23、31、32、36条均有此类规定。如果采用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只要能够证实向发包人发出签证通知或者提供资料,即可利用“预期视为认可”原则。
4、索赔及时、证据充分。
当事人应当注意签证与索赔的期限和程序,做到边施工、边取证、边索赔。如《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36.1条规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日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6.2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证据。索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签证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等。索赔报告内容有:索赔理由、损失数额或顺延工期天数等内容。
5、充分准备、知己知彼。
索赔之前,要全面搜集与索赔相关的证据与法规,认真分析索赔理由和制作索赔报告。谈判之前必须思考以下问题:发生索赔事件是何方责任,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索赔证据、法律法规和合同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承包人是否采取措施减损措施?索赔数额计算方式是否客观合理?只有给出富有说服力的答案,方能游刃有余、进退自如地沉着应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