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土地使用证
1、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2、法律依据: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经办单位:国土房管部门。
4、基本程序:建设项目竣工时,土地管理部门以建设用地批准书为依据,重新核定土地使用范围和面
积,核定无误后,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换发土地使用证。
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的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楼
层、位置及交付使用时间、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应使用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3、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4、经办单位:国土房管部门。
5、基本程序: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房地产证或其他有效的产权证
明,会同拆迁人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和安置手续。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
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3、经办单位:规划部门。
4、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具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选址意见书中要求附送有关专业
批文,用地规划总平面图,1燉500或1燉2000地形蓝图四份,市国土房管局用地项目预审文件
等有关资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批准后,给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九、建设工程测量记录册
1、建设工程测量记录册为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
2、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记录了根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
《建设工程审核书》及建筑施工图所放线测量的建筑物在实地的平面位置情况。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附件,记录了建设工程完工后平面
位置关系、建筑面积等情况。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5、经办单位:城市规划勘测部门。
6、办理建设工程放线测量应当按规划要求拆除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提供经
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及报批的建筑施工图原件。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验收测量应按规划审批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和外墙装修,排栅已拆除,还需提供原放线的测量记录册。
建设工程测量记录册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附件。
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一项工程的建设在得到政府计划部门的批准,纳入建
设发展计划的同时,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规划定点、规划许可。建设规划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
原则。
2、规划定点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证是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法的一种行政权力,是保证基本建设
设计布局合理、使土地资源能够得到很好的综合利用、各种配套建设得以完善、使保护自然环境能够得
到保证的一种有效行政手段。
3、本证是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许可建设各类工程的法律凭证;凡未取得本
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因此,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要求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定点文件和规划许可证,其目的是证明此工程已经规划部门定点允许建设,不允许无许可
建设工程。
4、本证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且所有技术资料中的建筑面积应以本证中的核计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