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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建设程序必备文件(下)
浏览次数:780  添加时间:2015-08-12 18:02:51

十一、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新建(含加层及扩建)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关房地产证。

2、申请报建项目的报告。

3、填一份报建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4、一式三份1燉500地形蓝图。

5、设计要点文及退缩红线图复印件二份。

6、计经委的立项投资批文。

7、一式三份建筑施工平、立、剖面蓝图。

8、按规划要求需提供消防、环保、防疫、人防、电信、绿化、文化保护等专业部门意见。

9、如建高层,应先送审设计方案扩初审查意见连同建筑模型。

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

1),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

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

内容的审查。

2、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于开展施工图设计咨询的项目,如果

咨询深度达到施工图审查的,可不再进行审查。对于特殊或重大工程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特殊处理。

3、施工图审查分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技术性审查是指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

省、市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规定,对施工图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

技术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查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是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4、建设单位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审材料齐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通知书》,

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应标注有施工图审查批准号,施工

图审查批准书是进行施工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

报送审批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单位或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5、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审

查人员要在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

十三、公安消防审核意见书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须向当地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办理消防报建,由消防监督机构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报建时,应提供以下资

料:

1、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

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消防设计图纸。

3、其他相关报建资料。

十四、中标通知书(包括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1、工程招标投标是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体现了建筑市场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它属于建筑市

场管理范畴,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首要条件,是体现建筑企业内在实力的重要因素。因此,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凡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2、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已中标的工程,根据有关规定,招标单位或招标管理机构应在招标

说明书规定的日期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做好施工准备;有些工程根

据规定可以议标,但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否则必须公开招投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

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

位的企业投资的下列工程,应当进行工程监理公开招标:

(1)   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

(2)工业、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投资在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3)政府指令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

(4)其他建设工程(不包括按规定可由业主自主发包的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投标工作,业主在市交易

中心办理报建登记后,自主选择招标方式组织招投标,招标结果报交易中心备案。

4、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由监理单位提供给施工单位资料员。

十五、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及监理合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一个单位工程

无论是投标还是议标,一旦成功,必须签定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施工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

一份;副本十份,双方各持五份;送建委、经办银行、税局及工商行各一份。

3、签定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2)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3)当事人双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4、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款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5、当发包方将建筑工程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时,应分别签定施工合同。

6、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为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

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且必须签定分包合同;分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

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7、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内容及要求同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分别由分包方、监理单位提供给

施工单位资料员。

8、竣工验收资料中应附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及监理合同的副本原件,且合同内容不得随意涂改。

十六、各责任主体及分包单位资质文件

1、根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单位,施工、监理、勘察及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单位(桩基检测、土工试验、

结构检测、铝合金门窗“三性能”检测、幕墙物理性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等)及建材试验单位;分包

单位主要包括桩基、防水、幕墙、钢结构、消防、电梯安装等。其中,监理资质由监理单位提供给施工

总承包单位资料员;勘察、设计及桩基检测等单位资质由建设单位提供给施工总承包单位资料员;其余

单位资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

十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报监审核书。

(2)中标通知书及施工预算一份。

(3)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代保管)。

(4)工程地质勘探及水文地质资料。

(5)经审查的全套设计施工图一份(特殊情况可分批交付)。

(6)施工组织设计(或分期专项施工方案)一份。

(7)监理规划或旁站监理方案一份。

(8)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工程特点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3、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受建设方委托办理监督登记或质量安全验收手续时,需有建设单位的书面

委托。

十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

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

工许可证;目的是为了确定其列入计划、定点、征地、拆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委托监理、施

工图设计审查、协作配套条件、施工招标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等是否符合要求和具备开工条件。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天内对已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申请者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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