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 AAA信用等级律师事务所 国家司法考试研修基地 法律援助先进集体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石家庄市-新华路138号
邮编:050051
投诉或联系电话:0311-87879303
传真:0311-87602051
邮箱;beihuasuo@126.com
冀ICP备:11019516号
信息详细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建筑劳务 >> 信息详细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
浏览次数:674  添加时间:2015-08-12 17:51:02

劳 动 合 同 书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使用)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第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的以下工作: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第六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小时         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不得超过15日。

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

第七条 甲方应当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为乙方提供以下劳动条件:

第九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条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小时工资低于北京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所使用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十二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友情链接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维权网
地址:中国-河北-石家庄市-新华路138号    邮编:050051
投诉或联系电话:0311-87879303     传真:0311-87602051     邮箱;beihuasuo@126.com    冀ICP备:11019516号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保留所有版权,未经协议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