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 AAA信用等级律师事务所 国家司法考试研修基地 法律援助先进集体
联系我们
地址:河北-石家庄市-新华路138号
邮编:050051
投诉或联系电话:0311-87879303
传真:0311-87602051
邮箱;beihuasuo@126.com
冀ICP备:11019516号
信息详细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建筑劳务 >> 信息详细
签订三方协议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
浏览次数:793  添加时间:2015-08-12 17:50:15

小王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不久前,某公司到学校录用毕业生,与即将毕业的同学以及学校三方一起签订了用工协议,小王也是其中的一员。小王想问,签订了用工协议,是否意味着与该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若没有形成,那么签订用工协议有什么意义?

    法律人士提出,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三方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更不意味着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形成时间是用工之日。大学生、学校与某公司三方虽然签订了用工协议,但大学生还没有上岗或者接受培训,还没有从事该企业所安排的某种劳动,因此,与该企业之间并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

    应届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后,就意味着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且双方要受协议的约束,如该公司最终不录用毕业生或毕业生不去该公司,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友情链接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维权网
地址:中国-河北-石家庄市-新华路138号    邮编:050051
投诉或联系电话:0311-87879303     传真:0311-87602051     邮箱;beihuasuo@126.com    冀ICP备:11019516号
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保留所有版权,未经协议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