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审核时限:1个工作日)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 自然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股东资格证明表;
2、 企业法人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备核对;
4、 事业单位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备核对;
5、 机关法人出资,仅限于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提交同级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6、 具备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备核对;
7、 村民委员会为投资主体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投资办公司的决定;
8、 居民委员会应提交居民委员会投资办公司的决定;
9、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应提交投资人或全体合伙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和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 公司申请工商设立登记:
(审核时限:5-10个工作日)
公司主要登记内容有:
1、 公司名称
2、 公司住所
3、 公司法定代表人
4、 公司注册资本
5、 公司类型
6、 公司经营范围
7、 公司营业期限
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2、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人民币以上。
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 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及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公司章程;(参照附件2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验资报告应当附以下有关文件:
(1)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2) 银行出具的资金凭证;
(3) 以实物出资的,附实物转让清单;
(4) 以专利权出资的,附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5) 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附加盖商标所有权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附土地使用权证明;
(7) 以非货币出资的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股东认可证明。凡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还必须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核实出资的文件。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1) 自然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交股东资格证明。
(2) 企业法人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其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资格证明和加盖本企业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4) 事业单位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5) 机关法人出资的,仅限于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提交同级政府有关批准文件;
(6) 村民委员会作为投资主体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投资办公司的决定;
(7) 居民委员会作为投资主体的,应提交居民委员会投资办公司的决定;
(8)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的
应提交投资人或合伙人同意投资入股的文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 具备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投资主体的,应提交民政部
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6、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任职人员身份证明(设董事会的,
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应3人以上);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关于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任职人员身份证明;
7、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非本地户口任法定代表人的,
还应提供本地暂住户口证明复印件);
8、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公司住所证明。住所是租赁的,应提交房主的房产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
(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房产证明文件应是《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在建
房也可以是有关房产的投资证明、开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租房合同应以公司名义签订并经合同管理部门鉴证);
10、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11、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成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参照附件4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5、验资报告;
6、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非本地户口任法定代表人的,
还应提供本地暂住户口证明复印件);
9、公司住所证明;
10、《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人以上
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
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
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由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设立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股份的行为;募集设立发行是公司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并由社会公众认购该股份的行为。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是
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是指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
前,由认股人参加,决定是否设立公司并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会议。创立大会的决议事项应包括: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创立大会有权依法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5、公司章程;(参照附件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6、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过程中所使用费用的审计报告。
7、 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为经注册的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其验资证明
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应当载明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等内容。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有关的财产评估报告和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有关文件。
8、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发起人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加盖本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其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资格证明和加盖本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人是其他法人的,应提交能够证明其法人资格的有关文件。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应提交董事会决议。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是租赁的,应提交房主的房产证明文件和租赁协议。房产证明文件应是《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在建房也可以是有关房产的投资证明、开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住所是发起人作为股份投入使用的,应提交发起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房产证明文件,并应提交发起人出具的出资说明。如属转租房屋,还应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12、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13、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四)分公司设立登记:
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由公司起草的关于设立分公司的决定(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
2、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 分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4、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简历及身份证明(非本市户口的,须提供本市暂
住证明复印件);
6、 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
7、 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
(2) 租房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3) 不能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 分公司营业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还应提交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申请代码登记提交资料
(登记时限:即到即办)
1、 由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单位公章;
3、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司申请国税登记提交资料
(登记时限:即到即办)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核查);
2、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原件核查)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核查)或护照复印件;
4、 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原件核查);
五、公司申请地税登记提交资料
(登记时限:3-5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核查);
2、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原件核查);
3、验资报告复印件(及原件核查);
4、房屋租赁合同(及原件核查)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5、会计证及会计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简历、身份证(及原件核查)或护照复印件;
7、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原件核查);
8、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11、国有资产审批表复印件;
12、从业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13、委托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开立基本帐户提交资料
1、 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 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国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5、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6、 法定代表人、会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可由企业自选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