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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浏览次数:723  添加时间:2015-08-12 17:45:04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且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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