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现实生活中,工程竣工之后,发包人不主动进行竣工验收和不积极进行竣工验收,就单方擅自使用工程情况经常发生。
这样的案例非常多,如果标的物是厂房,发包人擅自使用,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机会就比较高,相对来说,商品房、商品住宅这种情况稍微少一点。首先要取证。给承包商应到现场通过数码相机、摄像机等手段固定发包人起用、占有建设工程的时间和范围。而且固定证据的时间越早越好,为什么要用这个证据呢?因为承包人也要举证证明发包人擅自占有使用承包人的劳动成果,承包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至少有五个法律意义:
第一,能证明他最早实际占有使用工程的时间就是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发包人占有、使用工程的开始时间为主。
第二,能证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行为,就推定了工程质量合格。从法律意义上说,竣工验收,发包人虽然没有主持,但法律意义上,已经推定该工程质量合格了。
第三,可以免除承包人部分保修义务。因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按照现有的法律安排,承包人有一个工程保修义务,这个保修从竣工之日起两年到五年不等。擅自使用以后,对主体工程和基础工程之外的部分,承包人就不承担保修义务,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建筑工程的主体和基础部分,保修义务是终生的,是建筑物合理的使用。其他的部分,比如说防水,哪个地方需要装修等,承包人都没有保修义务。
第四,可以确定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除了要本金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从什么时间起算,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我们从已证明的发包人起用的时间开始起算,法院会支持。
第五,工程作为一个财产,它的风险转移的分界点。万一遇到地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工程受到了损害,它的风险转移时间界点就有了。
作为承包人的律师,在取证之后,第二步要做的就是开始主动起动计算程序。因为工程质量已经推定合格,承包人要主动地将工程单方计算书制作好,然后向对方送交。从而起动维权的程序,送交竣工结算书之后,能谈判的就可以和解,谈判不了,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按照仲裁条款向仲裁委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