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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浏览次数:711  添加时间:2018-12-11 17:45:57

有这么一个案例,北京有一司法系统的法院大楼的工程,北京XX建设集团中标以后,又签订一个合同给第三方(丙方)来施工,然后收取10%的管理费,北京的建设集团和丙方签订的合同里,约定价款就按照他和甲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为依据,他收取固定的利润管理费,他的义务就是帮助、代表丙方,自己向业主要工程款。这种工程转包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屡禁不止。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承包商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性质是无效的。合同在名义上虽然叫劳务分包合同,但本质是北京建筑公司将别墅工程的主体,整个工程全部由江苏建造公司来承包,他是一个转包行为。我们判断合同有效无效,最重要的是要考察主体机构是由谁来施工的,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主体结构工程,必须要由承包人给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人亲自完成,如果承包商主体工程不亲自完成,而交由第三方完成,那这个合同肯定是违反法律的,无效的。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作为第三方,他实际投入了人力、物力、劳动,把工程建起来了,他也有相应的合法权益,也要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要保护第三方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去处理。

怎么进行折价补偿?也就是说根据什么标准来计算工程款?

第一个方案是:合同虽然无效,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价款。

第二种方案为:要求据实据算,要求按照实际的工程量按照当地的市场价、慎用当地的工程定额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第二种方案计算的结果比第一种方案要好,当然,我们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选择两种方案交次使用。比如说,我刚刚举的案例,某法院的审判大楼工程,实际施工人起诉当时施工总承包商,诉讼请求、工程价款在测算时,同时用了这两个原则和方案,原合同约定的没有涉及变更的那一块,就按照原来合同约定的价格去主张,第二块,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变更这一块,因为合同没有约定,就参照据实结算的方法要求增加工程款,两个合起来作为最终主张工程款的总额。

    建设工程的合同履行地就是施工行为地。通俗地讲,工程在什么地方,就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当然,这要考虑工程款争议金额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问题。

这类案子中,还要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实际施工人在过去的建筑法和相关的部门规章中,没有这个主体概念,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增加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这个实际施工人是与工程的总承包人、分包人并立的,在概念内涵上,不应当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概念重复,也不存在交叉,是指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一定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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