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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如何选择维权时机?
浏览次数:701  添加时间:2018-12-11 18:11:08

建设工程承包人如何选择维权时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时间长、履行环节多、合同标的大,容易产生合同纠纷;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来说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维护承包人的合同权利。在承包人的多项合同权利中,主张、索要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的重要的合同权利。承包人应当选择什么时间节点,作为时机,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如果起诉太早,不仅可能打不赢官司,而且可能失去本属于自己的商业机会。但是,如果承包人起诉太迟,极可能让承包人处于虽打赢官司、但无法执行、工程款债权无法实现的窘境。因此,承包人应当如何选择维权时机及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1、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最早时间:一般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

在工程能按照施工合同图纸顺利施工完毕之情形下,如果存在工程款结算纠纷,建议承包人应当首先集中精力、及时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如果工程不能按约完工中途就产生纠纷,此情形另当别论。

承包人如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下欠的工程款,那么承包人就有举证义务,举证证明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因为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承包人负责承担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

2、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应在承包人提交了单方的工程竣工结算书之后。

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分三个阶段:A承包人提交单方结算报告书启动结算程序;B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审核;C双方签订关于工程结算价款的最终书面协议,确定工程最终结算价款。

如果上述ABC三个程序均能顺利进行完毕,承包人在双方签订了工程最终结算书后,开始维权,肯定是比较理想的。现实中往往上述ABC三个阶段无法顺利及时向前推进,在承包人启动了A程序之后,BC两个程序被发包人无期限地恶意延长。在此情行下承包人可以在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后第29天起开始维权。

3、承包人最好在工程交付之前开始维权。

在工程交付之前,承包人如有很强的依合同办事的意识,坚持先办结算、先支付工程价款,再交付建筑物的维权方略,定能有效地保护工程价款合法权益。该策略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4、承包人最好在发包人将商品房全部预售或现售完毕之前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住宅如果已经预售或现售给了消费者,且消费者交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即使房屋没有交付或没有过户,该房屋也不能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物,用于偿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因此承包人最好时刻关注发包人所开发的商品房的销售状况。

5、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从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逾期主张,法律将不予保护优先受偿权。

6、承包人最迟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维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承包人要求发包人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请求保护工程款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如果承包人才起诉,那么承包人没有胜诉权。

综上,上述16个时间节点,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的。承包人应当根据各个工程的实际案情,选择适合自己工程情况的时点作为维权的时机,且宜早不宜迟,从而依法切实保护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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