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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建筑的处理与救济
浏览次数:707  添加时间:2016-08-02 14:31:46

1、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顾名思义,所谓“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2、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

  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

  (1)、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应当先走国家征地手续,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在该地块上建设,否则该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

  (2)、本村村民或者本村村办企业,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①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③可以并处罚款;

  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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